作者: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 耿步健
自上世纪80年代起,生物安全问题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之所以如此,缘于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自身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的《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堪称国际社会较为全面的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框架。2000年1月加拿大蒙特利尔会议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目标、适用范围、事先知情同意、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标识、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联络点等方面对于生物安全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我国,尽管还没有专门的生物安全法,但相关的立法一直都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跟进。即便如此,我国还是发生了众多的生物安全事件,如2003年非典疫情、2009年H1N1流感、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等等。为什么会这样?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缺少相对完善的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对于生物安全法应建立什么样的法治保障体系还不够清晰。
对于生物安全,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就开始重视并根据当时的生物安全形势推进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设,只是把重点放在了生物安全立法上面,对于生物安全及其相关的立法缺少宣传普及,生物安全的守法、司法、监督等环节还比较薄弱,对于相应的职业道德精神和法治素养缺少必要的教育培训,这些事实上也是造成生物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总体来说,当前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生物安全立法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比如2000年就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但一直未能建立科学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性不够;生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的伦理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法理体系、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的诸多生物安全方面的短板、弱项和漏洞,为我国构建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提供了契机。
构建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决不能按照过去“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靶向思维和机械思维,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加强构建以生物安全法为基础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处理好生物安全法同现行相关法律的关系、生物安全和有效利用的关系、生物安全和现代科技的关系等,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实现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强化政治和组织保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认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并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党对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与制度保障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生物安全工作。
第二,人才和物质保障。要从讲政治和讲科学的高度全面提升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队伍建设,既要加强生物安全工作一线人员的培养、分级等制度建设,又要健全与生物安全工作相关的执业人员的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生物安全工作及相关工作的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同时要继续坚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握新发展格局,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为加强生物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第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保障。要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培养公民生物安全法治意识和促进生物安全的法治精神,依法支持和配合生物安全工作,加大对破坏和损害生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的守法社会氛围,更好地促进生物安全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生命共同体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18BKS027)、“江苏警官学院警察生态学研究”科研团队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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