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又到一年毕业季。写学位论文、特别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少不了要在文后有“致谢”——感谢同学同门室友,感谢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等等。但承受感谢话语最多的,当数“导师”。研究生能够毕业并获得学位,导师是第一责任人,自当要好好“感谢”导师的。感谢导师的常见说法是“感谢我的导师XX教授”“向我的导师XX教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不过,最近在阅读、评阅学位论文时,发现“致谢”中也出现了这样的语句:“感谢XX导师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我首先想感谢XX导师的悉心指导”“向XX导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等等。问题是,“XX导师”(如“王庆忠导师”“李四海导师”等)可以说吗?要想辨明这个问题,还得从“教师”“老师”“导师”的不同说起。一般来说,“教师”是一种职业,指担任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一般不用作称谓。不能说“王庆忠教师”,也不能简称为“王教师”。可以说“语文教师”“人民教师”“小学教师”等。“老师”则是对教师的尊称,可以用作称谓,如“王庆忠老师”,简称为“王老师”,面称则可直接叫“老师”。也可以说“语文老师”“物理老师”“小学老师”等。因为“老师”有尊称意味,因而常用于泛指传授文
  • 伟大的事业孕育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推进伟大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广大参与者珍惜伟大时代赋予的机遇,在冬奥申办、筹办、举办的过程中,共同创造了胸怀大局、自信开放、迎难而上、追求卓越、共创未来的北京冬奥精神”。“7年磨一剑”的冬奥历程和“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冬奥热情,共同创造了冬奥会的辉煌成就,铸就了北京冬奥精神。我们应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北京冬奥精神的科学内涵与重要意义,并在北京冬奥精神的感召下,砥砺再出发,一起向未来,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步伐,不断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其一,胸怀大局的精神。“胸怀大局,就是心系祖国、志存高远,把筹办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作为‘国之大者’,以为国争光为己任,以为国建功为光荣,勇于承担使命责任,为了祖国和人民团结一心、奋力拼搏。”这一内涵概括了北京冬奥精神的力量之源,凸显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历久弥新的爱国主义情怀。作为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近代以来中华儿女的精神支柱。“国之大者”是广大冬奥会建设者、办赛人员、赛会服务保障人员、医疗防疫人员等忙碌在各条战线上的工作人员的内心告白,同样也是每一
  • 自2020年初,中国抗击第一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并取得成功后,坚持“动态清零”就成为了中国能够有效维持社会面稳定和保护人民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战略。武汉“封城”管控的积极成效,也给西安、上海等此后出现局部疫情传播的地区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封城”政策的贯彻实施不仅有效阻断了疫情传播,也对城市社区治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机遇。社区治理中“最熟悉的陌生人”自单位制解体以来,社区成为了中国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然而,工作场域和生活场域的分离,使得职场人士能够分配给居住社区的时间和注意力逐渐被工作挤占。因此,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参与主体日益由退休的老年居民构成,社区治理一定程度上演变为“老年俱乐部”,社区服务甚至在很多社区被等同于“为老服务”。这一趋势进一步削弱了年轻居民们参与社区的兴趣。近十年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似乎为年轻群体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从国内外大量实证研究来看,信息技术并不会自然而然地促成公众对线下社区的广泛参与。恰恰相反,社交媒体和各类虚拟空间的膨胀甚至会将年轻群体进一步吸纳到同质化的社群之中,使他们在线上层面也与年长的邻居们彼此隔绝。由此,年轻居民就逐渐变成了社区治理中
  • 别让时间如细沙一般存在在封控的日子里,时间的流逝感觉突然变长了。同样是“足不出户”,有的人读书学习,有的人却是刷视频、发段子。消磨时光的不同方式,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免疫力”,也给我们一个重新思考、审视时间以及沉淀心灵、认识自我的机会。曾几何时,现代人身处时间之中,却很难做到“与时间为友”。在“都市森林”里,人们或多或少都感受到时间的催促乃至挤压,要么喊着“快点快点,要来不及了”,要么抱怨“你迟到了,我的时间可是很宝贵的”……行色匆匆之间,忙碌的人来不及停下脚步,更无暇欣赏身边的风景。纵观中外哲学发展史,“时间”一直是古今中外哲学家、思想家关注与研究的兴趣点所在。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康德专门论述过时间,认为时间和空间均属于先验的范畴,是人类思维的先验预设。换言之,时间是先于人的经验而存在的。人来到世间,没有产生自我经验之前,就已经有了时间。这种先验的预判,无疑在提醒世人要敬畏时间。海德格尔则将时间与存在关联起来,启示我们时间对于具体的对象来说是有限的,但时间本身无所谓有限或无限。正因为时间之于个体的有限性,才让人们懂得珍惜时间、更好地规划时间。马克思也关注时间,他把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
  • 当前,上海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面对奥密克戎病毒的挑战,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执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运用法治力量防控疫情,维护的是全体市民的共同利益。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哪些义务?故意“带疫”上班是否会被追责?抗原检测造假,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袁新忠、石文龙专家。图源网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居民如果不配合隔离防控措施,行政部门依法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一)单位和个人的义务1.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法律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相应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2.及时就近报告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